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
教学管理
威尼斯5139手机版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威尼斯5139手机版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有关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暂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应休学治疗,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且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期限
第九条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此期间允许研究生休学1—2年,但在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应征入伍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少数优秀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条 国家计划内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为3年。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实际学习时间发放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第四章 考勤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如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根据《威尼斯5139手机版违纪处理办法》,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培养环节的考核与成绩记载执行本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及更换导师,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可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但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
第十六条 凡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研究生,须由研究生处调阅申请者的档案,并会同相关学院进行审查,拟同意转入的,由学院确定好指导教师。
拟转入转出的研究生,须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及更换导师,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相关学院和导师的同意后填写审批表,报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转专业一般限于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进行,并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和交费。
第十八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研究生,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定的教学活动,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的一切活动学校不负责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复学,须在下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者,按照《威尼斯5139手机版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考试后仍不合格者;
(五)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未完成学业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威尼斯5139手机版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年度学习任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按有关政策安排、推荐就业,没有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须在决定生效后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学位授予,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良好,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研究生要严肃认真、如实地填好“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良好,但未能通过学位授予者,准予结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前签订有关协议。定向、委培研究生的培养协议须满足本规定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不享受学校发放的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改变培养方式。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得改为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此前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威尼斯5139手机版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校医院根据有关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暂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应休学治疗,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且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期限
第九条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此期间允许研究生休学1—2年,但在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应征入伍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少数优秀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条 国家计划内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为3年。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实际学习时间发放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
第四章 考勤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如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根据《威尼斯5139手机版违纪处理办法》,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培养环节的考核与成绩记载执行本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及更换导师,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可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但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
第十六条 凡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研究生,须由研究生处调阅申请者的档案,并会同相关学院进行审查,拟同意转入的,由学院确定好指导教师。
拟转入转出的研究生,须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及更换导师,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相关学院和导师的同意后填写审批表,报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转专业一般限于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进行,并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和交费。
第十八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研究生,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定的教学活动,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的一切活动学校不负责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复学,须在下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者,按照《威尼斯5139手机版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重修考试后仍不合格者;
(五)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未完成学业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威尼斯5139手机版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年度学习任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按有关政策安排、推荐就业,没有接收单位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研究生须在决定生效后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学位授予,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良好,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研究生要严肃认真、如实地填好“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良好,但未能通过学位授予者,准予结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前签订有关协议。定向、委培研究生的培养协议须满足本规定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不享受学校发放的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改变培养方式。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得改为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此前规定同时废止。